独家!本周最全券商监管处罚动态(2021年7月第4周)
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2021.07.17-2021.07.25)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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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7.17-2021.07.2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按照“零容忍”工作方针,我会始终将恶性操纵市场作为监管执法打击的重点,不断深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协同,切实提高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整体效能。自5月16日启动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等股票价格案的调查程序以来,我会稽查部门集中力量,密切协同,抓紧开展有关案件调查工作并取得重大进展。
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违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相关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操纵市场犯罪。经调查还发现,相关金融机构个别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我会依法将上述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位于广东、北京、河北等地的多名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相关侦办工作已全面展开;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操纵市场严重破坏市场“三公”原则,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针对操纵市场案发态势,证监会进一步强化线索综合分析研判,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用足用好《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法律赋权,加快推进案件办理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破坏市场运行基础,侵害投资者利益,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重点。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落实新《证券法》各项要求,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化监管执法震慑。近日,首批适用新《证券法》惩处财务造假恶性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阶段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高拟处以近4,000万元罚款。下面通报三宗典型案件处理情况。
宜华生活多年连续实施重大财务造假,2016年至2019年4年虚增利润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8.24%、98.67%、192.78%和99.37%(按利润总额绝对值计算)。该案已进入告知程序,系目前拟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罚款额最高的案件。告知书认定在2016至2019年4年间,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7亿余元;通过伪造银行单据、不记账或虚假记账等方式虚增银行资金86亿余元;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20亿余元。我会拟对该案违法主体合计罚款3,980万元,对宜华生活处以6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罚款930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250万至45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采取最高10年证券市场禁入。
广东榕泰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方式虚增利润5,500万余元。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广东榕泰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我会已经依法对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450万元,对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罚款33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至16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中潜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720万余元,虚增营业成本1,150万余元,导致虚增营业利润2,570万余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2.08%。同时,中潜股份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情况。该案已进入告知程序,我会拟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540万元,对中潜股份处以350万元罚款,对2名主要责任人员各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宗案件呈现以下特征: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最长跨度4年;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形式不断翻新,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达成造假目的;财务造假伴生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前述部分案件,造假比例高,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证监会坚决用好新《证券法》利剑,用重典、出重拳,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秉持以下执法理念:第一,对于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从严重处,一抓到底,打则“痛击筋骨”,绝不“挠痒痒”,该批案件均处千万元以上重罚,责任人百万元以上,让违法者“知疼”,不敢“再犯”;第二,抓“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区分责任,区分情节,该批案件较为明显的特点,即严办首恶,对实际控制人施以重罚及终身市场禁入;第三,构建立体追责体系,涉嫌犯罪,坚决移送,绝不姑息,让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中承担应有的责任。除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广东榕泰案外,该批案件均已告知,我会将严格依法定程序从快处理该批案件。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严厉查处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形成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净化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资本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上交所继续围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目标,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纪律处分为重要抓手,进一步落实“三及时”“精准监管”等要求,及时有效地惩戒各类市场乱象和违规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维护信披秩序、净化市场生态,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与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落实“零容忍”:依规处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面对资本市场违规日益复杂的客观形势,上交所纪律处分敢于“亮剑”、及时“亮剑”,做好违法违规查处工作。
恶性违规数量平稳,轻微违规有所集中。2021年上半年,纪律处分发挥规范指引功能,纪律处分的违规占比由上年同期的29.91%下降至24.34%,发出公开谴责18份,同比增长20%;公开认定3人,仍主要集中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等恶性违规案件;通报批评47份,同比基本持平。针对轻微违规突出“警示”功能,监管措施数量有所增长,共发出书面警示80份,同比增长58%,发出口头警示122份,同比增长31.18%。责任区分愈加精准,强调突出“关键少数”。避免“一网打尽”式监管,合理分配责任认定,案均涉及人数从2.74人次下降至2.6人次。共处理上市公司74家,同比增长37.04%;处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44人次,同比增长29.41%;处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41人,同比增长32.42%;处理中介机构4家9人次。
从案件类型来看,坚持公司治理监管和信息披露“双轮驱动”,落实“零容忍”要求,将监管资源重点聚焦在市场反响强烈、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重大恶性违规的处理,强化监管威慑、净化市场生态。
“零容忍”打击财务造假等证券市场的“毒瘤”。上半年度,继续保持对财务造假类恶性违规的“零容忍”高压态势。典型案例包括:*ST富控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净资产存在巨额方向性变化,被年审会计师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并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未按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纠正;康尼机电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标的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公司因此蒙受30亿元损失。上交所对上述两案均处以公开谴责,*ST富控案件中中多名主要责任人更是被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效惩戒科创板上市公司违规。科创板开市两年来,整体运行平稳有序,但个别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纪律处分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违规“抓早抓小”、及时处置,防范乱象重演。如,容百科技在投资者交流会上透露公司产能等核心数据,直接造成公司股价连续涨停并触及异动,对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
持续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未勤勉尽责导致的信息披露违规,及时查处、依规问责,督促其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典型案有:*ST康美连续多年出现财务造假行为,年审会计师未尽到勤勉职责,未规范履行审计程序,多期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予以公开谴责;*ST信通年审会计师对公司业绩预告所涉重大事项未准确发表意见,致使公司业绩预告前后发生重大变化,被予以通报批评。
践行“三及时”:切实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是一线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职责。纪律处分以不断提高“三及时”为工作要求,就影响时效性的因素分段施策、对症下药,多举措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积极回应市场关切。
及时处置重大违规,快速修复市场秩序。针对市场关注度高、反响强烈的案件,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迅速作出反应。易见股份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并成为2021年沪市唯一一家无法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两周内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发出公开谴责决定书。*ST新亿重整投资人违反其限售承诺,在锁定期内实施“清仓式”减持,严重损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发展的长远信心,相关股东被公开谴责并限制交易。
优化案件处理程序,因案制宜特案快处。进一步推行繁简分流,优化程序设置,集中监管资源。针对违规事实清楚,市场影响恶劣,且危害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案例,加快处分程序。如,*ST新亿案中,直接对公司发出公开谴责决定书,严厉警示后续违规行为;针对金杯汽车、四通股份等事实清楚、标准明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业绩预告、违规减持等类型化案件,灵活适用处理机制,压缩处理耗时。
重要案件及时发声,积极回应市场预期。针对*ST康美业绩预告违规、ST龙韵内控意见披露不准确等市场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恶性违规,快速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并在意向书发出的同时即通过官方例行发布及时发声,第一时间表明监管态度,回应市场关切。
致力“精准性”:持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与法治环境,上交所纪律处分强化“精准监管、科学问责”,以“宽严相济”作为指导原则,丰富监管手段、优化工作机制,充分落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进一步落实“精准监管、科学问责”的要求。一是区分个案情节,督促补救整改。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中,根据“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原则,给予适当的时限,督促当事人完成整改。对吉鑫科技、申华控股等完成限期内整改的公司适度从轻处理;对仍未完成整改的10余单案件,守住监管底线,依法依规严肃惩处。二是区分主体责任,体现责罚相当。一方面,区分上市公司与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如,梅花生物案件中,公司控股股东私下为公司非公开事项作出收益保底承诺,控股股东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被公开谴责,而公司未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相对责任较轻,故予以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区分内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如,中源协和资金占用案件中,财务总监自查发现董事长利用职权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并督促其及时归还,对董事长予以通报批评,对财务总监仅予以监管警示。
丰富监管措施,提升自律监管效能。一是调整“监管关注”的适用。针对日常规范运作、诚信状况良好的公司出现轻微违规并积极整改的,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采取不公开的监管关注,既起到提醒之效果,又彰显监管之温度。二是运用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的监管工具,维护信息披露秩序。大连圣亚自2020年下半年起多次出现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办理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情形,多次无故拖延提交公告,不配合落实核实媒体报道等监管要求。对此,上交所自2月2日起对大连圣亚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增强监管威慑力,维护好信息披露和证券市场基本秩序。
深化研究分析,增强处分工作专业性。上交所纪律处分扎根实践,并形成积极思考、主动研究的氛围,以目标为导向,聚焦于实践难题,强化总结分析,以研究成果带动专业性提升。针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股份回购违规、定期报告不保真等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复杂的热点、难点案件,立足监管形势,深挖理论源泉,形成一套系统的自律监管逻辑,为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同时,从事后监管向事前服务延伸,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年度十大案例、公开谴责重大案件等典型个案宣传,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运作,自查自纠治理缺陷,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建良好市场生态。
治市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自律监管作为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排头兵,既要用好纪律处分,正本清源,维护市场生态;更要在注册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目标,顺应市场形势,辨清角色定位,以“零容忍打击恶性违规”为出发点,以落实“精准监管”为施力点,以“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真实披露”为关键点,推动形成上市公司稳健经营、守正创新、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良好市场机制与生态环境,助力资本市场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
当事人:圣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圣商资本)
事由:一是未审慎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其在管的私募基金产品“新余圣商凝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部分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和职业经历与其在基本信息表中勾选的相应项目不匹配。
二是高管违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兼财务总监付秋杰,在从事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圣融(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兼职,并兼任圣商资本财务总监。
处罚:中基协对圣商资本进行书面警示,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当事人:新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新沃股权)
事由:一是未按规定签暑账户监督协议。其在管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沃衡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二是高管违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陈垂锋在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北京新沃易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沃易贷)兼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三是未如实填报私寡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新沃股权未按要求填报关联方新沃资本控股(山东)有限公司(简称:新沃资本山东)和沃泰(上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沃泰保险)的信息。
处罚:中基协对新沃股权进行书面警示,要求新沃股权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当事人: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星资本);白利国;刘研;王骏
事由: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其私募基金产品“天星恒久远1号新三板优选指数私募基金”通过要求投资者与其股东签署载有保本保收益条款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天星恒久远3号新三板优选指数私募基金”在推介材料中以“预期收益”的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二是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其私募基金产品“北京天星晨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分配投资项目处置收入,未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
三是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四是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并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天星资本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合规风控负责人离职事宜,且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白利国、刘研和王骏,作为天星资本在中基协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处罚:中基协对天星资本进行公开谴责,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决定对三名高管进行公开谴责,并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
当事人:李旻坤
事由:2021年6月9日,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披露公告称,时任公司监事李旻坤之配偶殷树军于2021年2月10日购买了20,000股公司股票,交易金额203,600元。2021年6月4日,殷树军卖出了所持有的20,000股公司股票,交易金额293,40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有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李旻坤之配偶殷树军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被买入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处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李旻坤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拉萨开发区香塘同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香塘同轩)
事由:香塘同轩为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舒泰神)股东,与香塘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塘集团)、顾振其为一致行动人。2019年3月27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舒泰神股份的比例由23.34%变动至18.16%,累计变动比例为5.18%。香塘同轩于2021年5月27日减持舒泰神股票530万股,占当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香塘同轩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买卖舒泰神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北京证监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拉萨开发区香塘同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王其红
事由:当事人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普医疗或公司)的董事,其配偶彭肖红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公司可转换债券的情况。
上述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北京证监局对王其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吴光胜
事由:当事人时任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讯方舟)总经理、董事长,华讯方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华讯方舟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华讯)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华讯方舟2016年利润总额2,881.16万元,占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4.44%,其中,虚增2016年上半年利润总额2,267.48万元,占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6.1%。
二、《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南京华讯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华讯方舟2017年利润总额11,831万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71.52%,其中,虚增2017年上半年利润总额7,641.02万元,占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94%。
三、《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南京华讯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华讯方舟2018年上半年利润总额2,771.79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8.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簿凭证、南京华讯、华讯方舟及其他有关主体书面确认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定保证责任。通过调查涉案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当事人职务、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涉案程度和勤勉尽责情况等,河北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依法认定吴光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华讯方舟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证监局认为,吴光胜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第一,吴光胜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前任总经理,是上市公司合规运营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吴光胜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预防和阻止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放任作为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子公司南京华讯连续三年发生大比例财务造假行为,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第二,经查,吴光胜的诚信记录显示,其因信息披露违规、对外担保违规等事项,已被河北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多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先后3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结合案件调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情况,亦暴露出华讯方舟法人治理不规范、内控缺失的问题,吴光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应予从重处罚。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吴光胜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国融证券“太极1号”资管产品2013年至2014年期间管理较为粗放,时任资管业务负责人在该产品2013年初始募集资金时认购劣后级份额,国融证券未及时处理该资管业务负责人赎回太极1号资管产品次级份额申请,未全面整理归档太极1号相关业务资料;关于资管团队部分宣传资料内容不符合实际。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责令国融证券在2021年7月15日至 2022 年1月15日期间,每3个月针对私募资管业务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当事人: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简称:容维数据)
事由:2021年6月30日,黑龙江证监局对容维数据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容维数据提交了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查,黑龙江证监局对容维数据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查,容维数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对客户告知内容不完整;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收取不规范;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规范;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从容维数据调取的材料、容维数据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责令容维数据在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暂停新增客户。同时,责令容维数据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容维数据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局书面报告。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守法合规意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容维数据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黑龙江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当事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子新材)
事由:扬子新材2021年1月29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893万元至2,995万元。2021年4月15日,扬子新材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907.00万元。2021年4月26日,扬子新材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349.28万元。2021年4月28日,扬子新材再次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2,082.46万元。2021年4月29日,扬子新材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12,082.46万元。
扬子新材对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的多次预计不准确,且均与实际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当事人:张德峰
事由:当事人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原监事会主席,于2020年8月26日至9月2日期间卖出公司股票42,000股,成交金额1,163,977.09元,股票卖出时间处于其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离任六个月以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张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宣宜辰、陈雷
事由:当事人执业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审计中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一是对于《问询表》的异常情况没有予以充分关注。立信所在2016年走访保千里新产品的主要客户时,制作并要求客户填写了《问询表》,但是对于表格中多家客户未填列的栏目及填列内容的不合理之处,立信所未予以充分关注。
二是在对主营业务收入-重要客户进行审计时,立信所设计了从合同出发的全流程核查表格,用于对保千里2015年、2016年的新增客户进行分析,但该表格中关于客户所购货物的运输方式、物流单号、物流日期均未填写,立信所未充分关注此事项并就此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部分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预付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保千里2016年预付账款实施审计程序时,针对函证结果汇总表中出现的部分公司的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函证结果的采购金额与保千里账面金额不一致、缺少回函快递单等情况,立信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在执行长期股权投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不够审慎。保千里对部分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未计提减值准备的理由不充分、相关估值不合理,立信所对此未予充分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立信所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当事人:杭州锦泉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锦泉世通)
事由:经查,锦泉世通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采取要求相关方提供担保等方式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部分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存在“基准收益”“未来收益可完全覆盖全部出资人本金和利息”等表述。
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杭州锦泉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采取举措推进基金清算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韩长军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锦泉世通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采取要求相关方提供担保等方式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部分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存在“基准收益”“未来收益可完全覆盖全部出资人本金和利息”等表述、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
当事人韩长军作为锦泉世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韩长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2021年8月3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杭州浪淘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浪淘沙或公司) 姜寿成
事由:杭州浪淘沙违反私募法规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浙江局调查发现,杭州浪淘沙实际员工人数为6人,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81号1幢1单元318室”。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显示,公司员工为9人,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81号3幢509室”。公司员工人数、实际经营地址与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不符。上述事项信息发生变动后,公司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二、存在基金产品未备案情形。
杭州浪淘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杭州浩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杭州浩宣),由杭州浪淘沙(代表浪淘沙优选演唱会2号投资基金)、上海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领鑫睿翼经典演唱会私募基金1期)、杭州品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品煊)和上海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优歌文化)共计出资11,767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承办艺人演唱会项目涉及的相关表演费、代理费、合作费、租赁费等杂费、进行流动性投资或用于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用途。杭州浩宣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类型,但杭州浪淘沙未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
三、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杭州浪淘沙管理的浪淘沙优选演唱会2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财产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向基金委托人披露;基金运行期间,管理人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20日以内向基金委托人披露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
四、未按规定保存私募基金相关资料。
杭州浪淘沙管理的杭州浪淘沙势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浪淘沙势弘)合伙协议约定:本合伙企业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对外进行投资活动;对本协议的修订,需取得普通合伙人及持有合伙人权益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有限合伙人及市引导基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2017年5月,因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杭州浪淘沙智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浪淘沙智选)投资的杭州锣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锣卜科技)陷入经营困境,杭州浪淘沙势弘以明股实债的形式投资了锣卜科技核心团队新设成立的杭州芯联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芯联芯科技),并约定相关回购换股条件。上述事项公司已经征得基金投资人同意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应资料。
上述事实,有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协议、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杭州浪淘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姜寿成,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杭州浪淘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法人代表、总经理姜寿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简称:本益新材)
事由:福建证监局发现本益新材存在以下问题:
一、本益新材无法提供福建局检查要求的财务资料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料,未履行提供监督检查所需文件资料的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益新材财务总监于2021年1月4日辞职,未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而是于2021年3月17日才进行相关披露,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针对上述情况,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本益新材料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杨慧
事由:杨慧内幕交易“鲁商置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2018年9月7日,鲁商集团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券商相关人员召开推进会,初步商定鲁商置业收购福瑞达医药,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工作;根据尽调结果,再行制定具体收购方案。会后,鲁商集团成立工作小组,推进具体工作。
2018年9月11日,中介机构进场福瑞达医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18年10月8日,鲁商集团再次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有关中介机构召开会议,确定收购方式为以鲁商置业持有的三家子公司股权与福瑞达医药股权进行资产置换。
2018年10月10日,福瑞达医药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剥离方案》,拟将与主业关联性弱、盈利能力不足或已基本停止业务的9家权属公司剥离出福瑞达医药,并向鲁商集团报送了请示。10月18日,鲁商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方案。
2018年11月20日,审计机构完成审计报告;11月30日,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
2018年12月4日,鲁商集团召开党委会、董事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方案的议案》,鲁商置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8年12月5日,鲁商置业发布《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鲁商置业拟以其持有的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的股权、东营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支付部分现金的方式受让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
鲁商置业收购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9月7日,公开于2018年12月5日。
福瑞达医药时任董事长刘某参加了2018年9月7日的会议,并参与了后续相关工作,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7日。
二、杨慧使用“李某英”账户内幕交易“鲁商置业”、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杨慧与刘某联络、接触、
杨慧与刘某2018年5月认识。2018年9月,刘某曾电话联系杨慧,了解其公司能否做福瑞达医药品牌宣传片业务。10月12日,杨慧与刘某面谈宣传片业务,其间还交流了一些理财问题,刘某告诉杨慧关注“鲁商置业”股票,并点头示意可以挣钱。11月23日,杨慧再次与刘某见面交谈业务,刘某询问杨慧是否买入“鲁商置业”,并告诉杨慧继续持有即可。2018年10月15日至12月2日,杨慧与刘某有10次通话。
(二)杨慧控制“李某英”账户进行交易、
李某英系杨慧的姐姐,“李某英”账户系杨慧要求李某英开立,该账户交易资金来自于杨慧,下单的手机由杨慧控制使用。
(三)“李某英”账户交易“鲁商置业”股票的情况、
“李某英”账户于2018年10月18日开立,10月24日至12月4日陆续转入资金,特别是公告前一日单笔转入资金明显放大,全部用于买入“鲁商置业”,共买入“鲁商置业”69.45万股,买入成交金额2,353,962元。在12月5日开始卖出,至12月11日全部卖出。“李某英”账户买入“鲁商置业”的时间与刘某的联络接触时间关联性强,在联络接触的当日有买入的情形。“李某英”账户交易“鲁商置业”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9,273.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没收杨慧违法所得9,273.7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徐春泉,彭保丽
事由:徐春泉、彭保丽内幕交易“鲁商置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2018年9月7日,鲁商集团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券商相关人员召开推进会,初步商定鲁商置业收购福瑞达医药,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工作;根据尽调结果,再行制定具体收购方案。会后,鲁商集团成立工作小组,推进具体工作。
2018年9月11日,中介机构进场福瑞达医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18年10月8日,鲁商集团再次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有关中介机构召开会议,确定收购方式为以鲁商置业持有的三家子公司股权与福瑞达医药股权进行资产置换。
2018年10月10日,福瑞达医药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剥离方案》,拟将与主业关联性弱、盈利能力不足或已基本停止业务的9家权属公司剥离出福瑞达医药,并向鲁商集团报送了请示。10月18日,鲁商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方案。
2018年11月20日,审计机构完成审计报告;11月30日,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
2018年12月4日,鲁商集团召开党委会、董事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方案的议案》,鲁商置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8年12月5日,鲁商置业发布《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鲁商置业拟以其持有的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的股权、东营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支付部分现金的方式受让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
鲁商置业收购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9月7日,公开于2018年12月5日。
鲁商集团时任副总经理张某军、福瑞达医药时任董事长刘某参加了2018年9月7日的会议,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7日。
二、徐春泉、彭保丽使用“彭保丽”账户内幕交易“鲁商置业”。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徐春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彭保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
徐春泉与彭保丽为夫妻,共同居住。徐春泉时任福瑞达医药副总经理兼山东省牧工商实业有限公司(时由福瑞达医药管理)董事长、总经理。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徐春泉与张某军通话14次,与刘某通话23次。徐春泉、彭保丽与张某军家因同住一个小区,有时相约爬山,平时经常能遇到。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徐春泉、彭保丽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彭保丽”账户于2000年11月1日开立,交易“鲁商置业”由彭保丽手机下单操作,徐春泉在交易的重要节点登录“彭保丽”账户。“彭保丽”账户资金分散来自于家庭资金及二人的借贷资金。
“彭保丽”账户开户以来至2016年12月19日,均有股票交易,此后空置,2018年10月25日增设手机操作方式并修改账户信息后,10月26日至12月4日陆续转入资金,立即用于买入“鲁商置业”股票,至12月4日共买入62.32万股,成交金额1,859,729元,具有集中、首次买入“鲁商置业”一只股票,买入占比为100%,交易金额明显放大,单次买入数量明显放大等特点,与该账户平时的交易习惯明显不同,12月21日开始以卖出为主。“彭保丽”账户买入时间与徐春泉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讯联系时间关联性强。综上,“彭保丽”账户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徐春泉、彭保丽的上述交易行为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389,510.7元,卖出“鲁商置业”后的资金转入彭保丽、徐春泉等人账户。
徐春泉、彭保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没收徐春泉、彭保丽违法所得389,510.7元,并处以389,510.7元罚款。
当事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如意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如实披露报告期内18如意01回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二是未如实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承诺的情况、偿债计划的变化情况和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影响、逾期有息债务的进展情况等事项。东北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未充分履行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东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从事客户账户业务活动,技术人员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二是向公司总部合规管理部门报送的部分年度《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绩效考核自评表》未真实反映营业部实际合规管理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当事人: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
二是营业部自2017年5月成立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监控录像。
三是营业部员工王某青知晓客户乔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营业部员工张某睿知晓客户韩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进行下单测试。
四是营业部向山东证监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国元证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山东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山东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当事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河南证监局发现中原证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南阳分公司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二是重要事项未及时报告。发生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等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河南证监局对中原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及处罚:河南证监局关注到,2021年6月24日,网络媒体报道称数十名投资者与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在营业部总经理杨青4月份被留置后不被承认,理财资金逾期无法兑付,涉及资金规模可能超过2亿元。经初步了解情况,中原证券回复称媒体报道中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不是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相关责任人已被纪委留置,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事件暴露出中原证券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等内控问题。
河南证监局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对此事反映出公司存在的内控问题逐一分析,深刻反思,提出整改措施,立行立改。二是全面自查,梳理分析公司内部管理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漏洞,及时整改,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三是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善地披露有关信息。请中原证券严格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并于2021年7月16日前将整改措施情况以及相关安排报送河南证监局。
当事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事由: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
以上事实有分公司用印登记簿、客户档案、财务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反映出该分公司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等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拟对中原证券南阳分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在相关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河南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相关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合规检查,并在每次合规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河南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当事人:李晓明
事由:湖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以下事实:
截至2021年2月2日,当事人李晓明持有海波重科439.65万股股票,占海波重科总股本的4.12%。2021年2月3日,李晓明增持海波重科108.29万股股票,占海波重科总股本的1.01%。通过此次增持,李晓明合计持有海波重科547.94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5.13%。在持股比例达5%时,李晓明未按照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李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袁佳宁
事由:湖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莹悦)未完成2019年业绩承诺。根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高升控股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2019年年报的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袁佳宁与王宇作为上海莹悦原股东应补偿高升控股股份数量3296.94万股。但直至2021年6月,袁佳宁仍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义务。
当事人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袁佳宁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北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沣汇盈)
事由: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天沣汇盈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部分未托管基金产品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五、未按要求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六、未妥善保管部分基金产品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行为四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行为五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为六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证监局对天沣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巨盛基金)
事由:经查,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有效督促所投资的项目公司湖北华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时办理基金受让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存在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情形。
三、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相关信息。
巨盛基金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证监局对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武汉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启丰投资)
事由:启丰投资未能提供管理人财务资料及部分基金产品相关资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湖北证监局对武汉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中证通)
事由:经查明,武汉中证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营销过程中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武汉中证通在对投资顾问的从业年限宣传上存在明显夸大行为,属于传播虚假信息。
二、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收益。
武汉中证通市场部员工李某芳营销过程中通过“稳健获利3%-5%”、“9%我们就提示出局”、“把握8%左右的收益”、“保守预计涨幅18%”等营销话术向客户承诺受益,其营销行为属于在任职期内的职务行为,所发话术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武汉中证通未完整保存部分客户的营销留痕、未保留营销人员手机短信中的营销过程留痕,属于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未按规定报告变更事项。
武汉中证通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6月开业,未向湖北证监局报备。
2018年8月23日,武汉中证通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将公司住所变更,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湖北证监局报告了地址变更事项。
2018年9月20日,武汉中证通正式发文任命刘某为总经理。武汉中证通于2018年12月11日向湖北证监局报告该事项。
武汉中证通分别在与投资顾问刘某、覃某君、杜某兵、吴某明签订担任投资咨询顾问工作的劳动合同,与投资顾问汪某、刘某、张某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未就上述7人的入职或离职情况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武汉中证通未在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违规行为有劳动合同、微信截图、手机短信记录截图、武汉中证通官方网站截图、武汉中证通工资表、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武汉中证通工商登记资料、湖北证监局留存的武汉中证通报告文件档案、相关笔录等证明。
综上,湖北证监局认为武汉中证通在营销过程中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和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行为分别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及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客户承诺收益和未按规定报告变更事项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湖北证监局对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信息、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业务场所及人员变更等信息报告不及时的三项违法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并各处以十万元罚款。综上,湖北证监局对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十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鱼鳞图公司或公司)
事由:鱼鳞图公司为参股公司四川鱼鳞图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未来科技)627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剑波为未来科技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挂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对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但四川证监局发现对方并没有按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
上述行为不符合《治理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平等性和等价性要求。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鱼鳞图公司董事长李剑波、董事会秘书罗旭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当事人:张亮,王抗
事由:张亮、王抗内幕交易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莱美药业)股票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12月25日,时任重庆市委领导带队到莱美药业开展企业纾困调研。
2018年12月28日,重庆市政府召开关于纾困方案第一次会议,拟定采取市区两级政府联动,以及莱美药业控股股东“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化解债务作为解决方案。
2019年1月4日,重庆市政府召开关于纾困方案第二次会议,确定由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岸城建)溢价购买莱美药业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不低于总股本5%股权,并向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莱美)提供借款,控股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南岸区投资平台行使。在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重发展)纾困基金完成设立后,视情况采用购买股权、承接股权质押债务等方式进行纾困。
2019年1月10日,南岸城建完成对莱美药业纾困的初步方案并形成《关于“纾困莱美药业并达到集团控制上市公司”的报告》报送至南岸区政府。
2019年1月19日,南岸城建入场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在莱美药业会议室召开“独立财务顾问尽职调查”会议。2019年3月4日,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2019年6月10日,重庆市政府召开关于纾困方案第三次会议,就南岸城建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及对应担保、实施步骤以及重发展纾困方案保证金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
2019年6月30日,莱美药业内部讨论拟以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再签署正式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2019年7月3日至7月7日期间,莱美药业与南岸城建及中介机构持续对《战略合作意向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等文件进行沟通交流和修改。2019年7月5日,莱美药业与重庆民营企业纾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纾困基金)商讨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2019年7月8日,时任莱美药业董事长邱某与南岸城建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西藏莱美与纾困基金签订《战略合作意向协议》。
2019年7月9日,莱美药业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战略合作意向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综上,莱美药业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9年1月19日,终点为2019年7月9日信息公开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时任莱美药业董事长邱某、原第二大股东邱某、董事会秘书崔某,南岸城建董事长雷某、总经理夏某清、副总经理靳某、投资发展部唐某波、黄某航;南岸区国资中心企业管理科副科长徐某、企业管理科科员张亮等人。其中张亮不晚于2019年2月19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莱美药业”股票情况。
张亮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9年6月至7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航存在通讯联络。张亮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莱美药业31,600股,成交金额137,136元;累计卖出莱美药业31,600股,成交金额139,435元,获利1,965.97元。
王抗是张亮的配偶。张亮证券账户由张亮与王抗实际操作,交易莱美药业股票决策由张亮和王抗商量后共同作出。账户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账户收益或亏损由二人共同承担。
王抗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莱美药业股票912,800股,成交金额4,441,206元。2019年7月10日,该账户累计卖出莱美药业股票912,800股,成交金额4,835,420元,获利387,523.25元。
王抗证券账户由王抗本人操作,交易莱美药业股票决策由张亮和王抗商量后共同作出。账户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账户收益或亏损由二人共同承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抗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卖出其他股票回笼资金,集中买入莱美药业,内幕信息公开后短时间大量卖出莱美药业股票,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莱美药业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相关人员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电话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亮、王抗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没收张亮、王抗违法所得389,489.22元,并处以389,489.22元罚款。
当事人:吴幸光
事由:当事人吴幸光内幕交易“索菱股份”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索菱股份一直寻找做触摸屏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2017年4月初,索菱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肖某与深圳市帝显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帝显电子)董事长程某在洽谈项目中提出并购事宜。
2017年4月20日,受肖某委托,萧某(肖某之弟)和深圳市前海鼎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去帝显电子进行考察。考察完当天或第二天,萧某向肖某汇报帝显电子考察情况,随后肖某将相关工作安排给索菱股份副总裁兼董秘钟某具体负责。
2017年5月15日,索菱股份开始停牌。2017年5月26日,索菱股份与程某签订《并购框架性协议书》,确定由索菱股份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收购对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3,500万元。
2017年5月27日,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继续停牌。2017年7月底,索菱股份放弃对帝显电子的收购。2017年8月15日,索菱股份复牌。
索菱股份拟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15日。萧某参与对帝显电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幸光涉嫌内幕交易情况。
(一)吴幸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萧某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存在联络接触。
吴幸光与萧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4月22日,吴幸光与萧某通话并会面。2017年5月9日22:57,吴幸光与萧某通话联系7分27秒。
(二)吴幸光控制、使用“吴幸光”“吴幸宗”“陈文生”“陈歧生”证券账户交易“索菱股份”情况。
“吴幸光”证券账户:2017年5月2日买入“索菱股份”38,000股,成交金额1,280,980.00元;5月10日、11日合计买入“索菱股份”137,500股,成交金额4,600,946.00元;2017年5月12日卖出“索菱股份”200股,成交金额6,630.00元。
“吴幸宗”证券账户:2017年5月12日,吴幸光平安银行账户理财资金赎回3,000,000元并转至“吴幸宗”资金账户。同日,该证券账户买入“索菱股份”90,000股,成交金额2,986,009.00元。
“陈文生”证券账户:2017年5月11日,吴幸光平安银行账户赎回理财资金2,500,000元,吴幸光兴业银行账户赎回理财资金500,000元,并转至“陈文生”资金账户。2017年5月11日、12日,该证券账户合计买入“索菱股份”90,200股,成交金额3,000,043.00元。
“陈岐生”证券账户:2017年5月12日买入“索菱股份”30,000股,成交金额995,354.00元。
“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在交易“索菱股份”时由吴幸光控制使用。2017年8月15日,上述4个证券账户将此前买入的“索菱股份”全部卖出,共亏损232,678.66元。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一,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2013年3月20日发生最后一笔股票交易后,直至2017年5月2日重新登陆启用。证券账户重新启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第二,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1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吴幸宗”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资金变化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三,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4月22日通话并会面。2017年5月2日,“吴幸光”证券账户买入“索菱股份”。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5月9日通话联络。2017年5月10日-12日,“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继续大举买入“索菱股份”。买入涉案股票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四,吴幸光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索菱股份”与买入其他股票的交易习惯不同。第五,吴幸光对其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涉案股票的行为无合理解释。第六,吴幸光在“索菱股份”复牌当日即将所有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综上,吴幸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索菱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索菱股份拟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15日。萧某参与对帝显电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4月22日,吴幸光与萧某电话联系并会面,获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吴幸光利用“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385,700股,买入金额12,863,332.00元,2017年8月15日全部卖出,亏损232,678.66元。吴幸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贵州证监局对吴幸光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统股份)
事由:2017年7月27日,国统股份子公司中材天河(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材天河)投资设立子公司江西贡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贡江建设),注册资本1.14亿元;2017年8月22日,中材天河注册资本从3亿元增至10亿元;2018年10月25日,国统股份投资设立子公司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简称:国源水务),注册资本2.31亿元。上述投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5月,中材天河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太建设)签订《赣州市章江新区农民返迁房项目K22地块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工程总投资5.7亿元,后续中材天河和中太建设与业主方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赣州城投)订立了《赣州市章江新区农民返迁房项目第四标段K22地块投资建设三方协议》,之后中太建设又退出项目、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陕西三和建设)加入项目,最后中材天河和陕西三和建设被业主方赣州城投清退。上述订立合同相关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9月28日,国统股份公告称中标海南临高县供水工程PPP项目。2019年3月11日,公司与业主方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以及合作方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世锦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临高县供水工程PPP项目PPP协议(草签版)》(简称:临高PPP草签协议),工程总投资11.98亿元。2019年5月27日,公司与安徽松柏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代持股权协议》,国统股份代持安徽松柏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子公司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98%的股权,对应出资2.3471亿元。2019年7月9日,公司子公司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与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临高县供水工程PPP项目PPP协议(正式版)》,工程总投资11.98亿元。公司后续签订的《临高PPP草签协议》《代持股权协议》《临高县供水工程PPP项目PPP协议(正式版)》,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进展或变化,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12月27日,国统股份公告称与业主方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作方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了《六盘水高中教育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总投资7.21亿元。但2017年4月27日,国统股份又与上述业主方、合作方签订了《关于解除<六盘水高中教育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协议》。2017年10月21日,公司公告称收到业主方土默特左旗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土默特左旗哈素海新村建设一期工程PPP项目中标通知书,确定公司与合作方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成交中标人,中标金额20.5亿元。但2019年,国统股份又与上述业主方、合作方签订了《解除项目协议书》,解除土默特左旗哈素海旅游新村建设PPP项目中标合作关系。上述项目的解除属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进展或变化,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5月28日,国统股份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桐城市支行出具《关于确保按期还本付息的函》,为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材立源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桐城市支行申请的4亿元项目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担保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国统股份上述重大投资行为和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订立重要合同和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进展或变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有关规定。
处罚:鉴于国统股份已对上述事项予以补充披露并制定了明确的整改方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局报送书面报告。
当事人:徐永平
事由:当事人徐永平于2008年3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担任国统股份董事长,于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担任国统股份代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国统股份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对徐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局报送书面报告。
当事人:卢兆东
事由:当事人卢兆东于2013年6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担任国统股份总经理,于2016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担任国统股份代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国统股份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对卢兆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局报送书面报告。
当事人:杨军
事由:2021年1月14日,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赢环球或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增加大股东的控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杨军控制的上海乐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乐源资产)和起跑线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起跑线)拟增持不少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且不超过10%的股份。期限为自2021年1月14日起不超过6个月。2021年1月15日,商赢环球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增加杨军控制的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赢环球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商赢控股)为增持主体。
截至2021年7月13日增持计划到期日,商赢控股未增持商赢环球股票,乐源资产和起跑线合计增持200万股,占总股本的0.43%。当事人作为上述3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承诺增持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对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岩投资),赫旭
事由:基岩投资违反私募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挪用基金财产。
基岩投资擅自将其管理的“独角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独角兽二号)、“独角兽二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独角兽二号二期)等2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划转至其他公司账户,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4,200万元。独角兽二号二期与独角兽二号使用相同的定期报告。基岩投资在独角兽二号2019年一季报、二季报、三季报披露基金财产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基岩投资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了“康泽一号私募基金”(简称:康泽一号)的投资范围,但在实际运作中,基岩投资擅自变更投资方向,将12,225万元的基金财产投向投资范围之外的公司。基岩投资在康泽一号2019年一季报、二季报、三季报披露基金财产的投资去向与实际不符。
基岩投资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基岩投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相应投资政策变更程序,擅自变更投资范围的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赫旭是基岩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是上述涉案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赫旭决策、组织并亲自参与实施基岩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对基岩投资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基岩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基岩投资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基岩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综上,对基岩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当事人:广州市嘉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富科技)
事由:嘉富科技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嘉富科技先后借入刘某珊、吴某中、徐某文、李某芳、李某才、刘某香、罗某辉、刘某、廖某云、林某钦、杨某锋、李某、刘某强、吴某玉、周某福、龙某豪、杨某人、丁某宇、陈某泽、吴某琪、唐某等21名自然人名下的25个证券账户,由公司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期间,嘉富科技招聘交易员进行统一集中培训,统一划转交易资金,并将前述账户调配给具体交易员,由其在公司办公地点集中从事场内交易。其中,交易员将上述账户主要用于交易可转换债券,并少量用于交易ETF基金,买卖成交金额累计69,293,815,741.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富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形。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责令嘉富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广州嘉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创基金)
事由:嘉创基金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嘉创基金先后借用钟某权、杨某、张某莲、石某英、谢某言、胡某、吴某英、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由嘉创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期间,嘉创基金招聘交易员进行统一集中培训,统一划转交易资金,并将前述账户调配给具体交易员,由其在公司办公地点集中从事场内交易。其中,交易员将上述账户主要用于交易可转换债券,并少量用于交易ETF和LOF基金,买卖成交金额累计9,686,302,876.1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创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交易证券的情形。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责令嘉创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讯方舟)、吴光胜
事由:华讯方舟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吴光胜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万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泽集团)、林伟光
事由:万泽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伟光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万泽集团有限公司、林伟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特区建设)、佘晓明
事由:特区建设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佘晓明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佘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徐山,康媛媛
事由:徐山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前海汇能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康媛媛为前海汇能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前海汇能监事,两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明,前海汇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前海汇能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天源贰号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源贰号)等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深圳前海汇能叁号新三板投资企业(简称:汇能叁号)、深圳前海汇能达荣壹号信息咨询企业(简称:汇能达荣壹号)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分别向投资者杨某募集资金50万元,向投资者熊某募集资金50万元。
三、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前海汇能在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壹号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汇能壹号)等10只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签订《预约受让协议书》,约定自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投资期满一定期限内,如果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款总额未超过投资者全部实缴金额,投资者有权要求前海汇能按照预约受让协议进行受让,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获取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和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系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分别募集资金1.501亿元和2.302亿元,合计3.803亿元,后前海汇能将上述基金财产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深圳前海汇能天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汇能天宝)银行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协议、《预约受让协议书》、相关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前海汇能发行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徐山、康媛媛系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复核,深圳局认为:
其一,本案当事人康媛媛、徐山自认在经营管理前海汇能期间系夫妻关系,二人先后担任前海汇能的管理者。在此期间,公司多种违法行为交织并几乎贯穿业务全链条,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涉及投资者众多,造成投资者损失金额特别重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徐山、康媛媛系前海汇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即便部分产品未备案不在康媛媛任职总经理期间发生,亦不影响整体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的认定,当事人提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申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二,康媛媛自认在前海汇能任职期间分管人力行政、品牌推介和客户服务,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康媛媛为前海汇能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控委员会成员,康媛媛签发的文件也能证实其实际负责公司相关管理工作,足以认定康媛媛系前海汇能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六条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及代理人主张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进行行政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徐山、康媛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0年6月,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全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机构)下发了《关于组织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私募机构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于2020年12月底前上报自查自纠详细情况及整改计划。深圳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和定期通报。现就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自查自纠问题整改,以及监管分类动态调整情况通报如下:
一、分类结果。
截至2021年6月30日,辖区存量4403家私募机构中,绿色机构3484家,占比79.1%,较一季度末增加270家;黄色机构583家,占比13.2%,较一季度末减少265家;红色机构336家,占比7.6%,较2020年底减少17家。
二、督导情况。
自《通知》下发以来,深圳局持续督导各机构及时报送自查自纠结果,严格落实整改计划,持续合规运营。
经核查发现公司未认真自查整改或瞒报谎报的,深圳局依法严肃处理。2021年上半年,有3家黄色机构经核查发现瞒报且存在涉嫌犯罪线索,被深圳局调整为红色机构,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深圳局已将未报送自查自纠结果的红色机构列为监管处置重点对象,并拟协调行业协会采取暂停产品备案、列入异常经营机构、注销管理人登记等措施。对于长期怠于整改,整改计划未如期完成且未说明原因的机构,深圳局正联合地方政府、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分批开展现场检查、约谈公司负责人。
三、监管要求。
各私募机构应当严守私募姓私的底线,遵循专业投资的原则,通过整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机制,实现持续规范经营。深圳局对红黄绿三类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绿色机构合规运营和做优做强,督促黄色机构限期整改,及时移送处置红色机构。深圳局将持续运用私募基金监管系统监测、现场检查、举报投诉核查等方式核验各机构自查自纠情况。各私募机构应确保合规诚信经营,持续配合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工作,积极加入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争取成为白名单机构,不断做优做强。
当事人:宁波东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东义投资)
事由:东义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基金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二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三是未妥善保管部分基金投资决策等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宁波东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在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宁波证监局将视情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上奇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奇盛和)
事由:上奇盛和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对基金产品宁波上奇汇金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行风险分类评级;二是未及时更新公司登记备案信息。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事由: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上奇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宁波证监局将视情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东企资本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对个别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身份认定;二是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资料保存不全。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宁一睿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一睿吉)
事由:宁一睿吉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未恪尽职守,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宁波市鄞州宁一睿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之内向宁波局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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